MA既煤安标志(MA认证适用于产品在煤矿企业使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对煤矿矿用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等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2002年1月1日起对执行煤安标志管理的产品,生产厂家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证书后,才能从事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并使用安全标志。矿山企业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产品。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研发生产,且属于《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煤安监技装字〔2001〕 109号)和《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目录》(安监总规划字〔2005〕83号)(以下均简称《目录》)管理范围内的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
(一)有营业执照;
(二)为新产品研发或制造主体;
(三)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和技术能力;
(四)具备所申办产品一个及以上主要零(元)部件的生产能力,成品组装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的其他生产设备;
(五)具有满足生产过程控制和出厂检验的设备与条件;
(六)有满足要求的生产工艺和产品安全性能保障体系;
(七)其他有关条件。
(一)电气类产品防爆性能满足GB 3836要求;
(二)非电气类产品满足GB 25286要求;
(三)非金属类产品满足阻燃抗静电要求;
(四)电气安全与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五)有完整的技术文件;
(六)有供审核和检验所需的样品。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相关规定,承担违法违规的相关责任。
(二)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承担因侵权引发的相关责任。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提供的检验样品为申请人生产,承担由于提交虚假信息及产品引发的相关责任。
(四)积极配合矿用新产品安全技术论证、安全标志认证规则制修订、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检验等相关工作, 自觉接受安全标志监督检查。
(五)严格按照通过安全标志技术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组织产品的生产,正确加施产品安全标志标识,承担因不严格执行技术文件或擅自变更技术文件引发的相关责任。
(六)持续稳定地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承担因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缺陷引发事故带来的相关责任。
(七)对自评估报告负责。
(八)承担安全标志申办、安全技术论证及监督管理的相关费用。
受理:
申请人应按认证规则要求补充必要材料,符合要求的,与申请人签订认证合同,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整改。受理工作在收到补充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技术审查与产品检验:
安标国家中心委托承担安全标志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和产品检验。原则上,技术审查与产品检验工作自收到检验样品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
现场评审:
对需进行现场评审的,安标国家中心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工作。原则上,现场评审工作在技术审查与产品检验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
终审与证书发放:
对通过技术审查、产品检验、现场评审(必要时)的产品进行综合审查,终审合格的,发放安全标志证书。原则上,终审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30多年,通过引进、消化与吸收国外先进采煤设备检测技术与检测装备,在采煤机械、运输机械、防爆电气设备、井下照明和非金属阻燃材料等领域已成为一个具有国际先进、国内领先、行业一流的综合型矿用产品检测检验机构。